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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8

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会太多,但通常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也大,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比较合适。但《解释》并没有将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绝对化,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将某一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矛盾化解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和《解释》第42条规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对这一规定要慎重使用。
    现在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环保法庭,可以受理环保私益诉讼案件。关于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非常广泛,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连接点很多。为避免管辖争议,《解释》第285条确定了先立案原则和指定管辖原则。通过指定管辖可以将一定数量的案件统一交由最适合审理的法院管辖,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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