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法律知识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知识 >

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7

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未对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规定,只能等待在将来制定的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要为以后法律进行规定留出空间,不宜规定得太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也对此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公益还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司法改革措施来明确。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原来准备在《解释》中作出规定,可后来仍未规定,因为《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分别对“有关组织”作了规定。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对“有关组织”作出细化规定,可在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免费法律咨询、风险代理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上一篇: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下一篇: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