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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4-25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被查封的股权如何实现转让过户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导读】
      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在股权受让人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标的股权被法院合法查封,股权出让人消极履行义务,标的股权解冻遥遥无期。
解读此案,将有助于深入了解股权受让人应如何通过协调各方利益,最后达到标的股权过户的目的。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
    被执行人:北京市某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
    案外人: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案外人:北京市某证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陈耀权律师
    执行标的:某基金管理公司20%的股权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2007年11月28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公司就某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基金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依照约定,某建设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保证金2000万元。
      2008年3月20日,某证券公司作为某建设公司指定的受让人,与某科技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以5500万元的价格,向某证券公司出让标的股权。实际支付了3500万。
      后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又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将标的股权质押给某证券公司,并在重庆市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08年10月28日,证监会批准了标的股权的转让。
然而在该标的股权转让的过渡期间,因某科技公司未完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某银行申请一中院查封了标的股权,致使标的股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某科技公司在收到相关款项后,也借故不再积极履约,更为严重的是,某科技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资金挪用情况严重,其潜在债务风险加剧,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某建设公司及某证券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及股权转让款,面临即刻且现实的风险。
 
【天同代理】
     一、辩明法律障碍
     天同所临危受命,代理本案的某建设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于2008年10月27日向某证券公司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书,指出:
     1、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了标的股权出质登记,该股权质押合法有效,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证券公司不能基于该项质押,直接取得标的股权,如某证券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返还已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则可就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某建设公司已支付的2000万元保证金不在股权质押的担保范围之内;
     4、标的股权被一中院查封,已构成办理标的股权过户的现实法律障碍。
     因此,如何解冻被查封的标的股权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二、制定救济策略
     针对解封本案标的股权,天同所为代理客户某证券公司制订了两套风险系数不同,策略实施结果也不相同的救济策略,供其最后决断:
     1、实现债权
     该策略是以某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拍卖某科技公司所持股权优先受偿已支付款项。就该策略而言:
     首先,某证券公司履约过程完全遵循相关协议的约定,而标的股权因某科技公司的过错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被工商银行查封,导致标的股权不能过户,即造成了某科技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不能,构成对某证券公司的违约。
     其次,根据法律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某证券公司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违约金。
     最后,某证券公司系标的股权的质押权人,且质押登记于工商银行查封之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证券公司已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违约金可排在工商银行的债权主张之前,就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该策略下,某证券公司风险较小,法律上的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少。但因为涉及诉讼,受相关诉讼期限的制约,操作期限较长,且某证券公司无权拿到股权。
     2、实现股权
     该策略系某证券公司代某科技公司偿还对工行的债务,在法院解封后标的股权过户至某证券公司名下。就该策略而言:
     首先,某科技公司必须给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准备各项文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但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某证券公司及某建设公司此前支付的保证金和股权转让款后,就开始借故不积极履约,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以及准备股权过户文件过程中,其相关经办人员常常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制造障碍,不配合某证券公司工作,因此,某科技公司的配合程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较为混乱,资金挪用情况严重,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潜在债务风险加剧,已被法院查封的标的股权可能出现轮候查封的状况。
     第三,要协调多方当事人的关系,存在相当的难度,工作量较大。

     因此,在该策略下,某证券公司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协调多方当事人存在相当的困难,相应的风险以及操作难度很大。

    最终某证券公司因为考虑到某基金公司的并购价值以及转让价格的优势,选择了难度较大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略。

   
     三、具体策略操作流程
     为实施上述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略,天同所为客户设计了一套详细的实施方案,环环相扣,计划周详:
    1、就某证券公司代替某科技公司偿还工商银行、某建设公司债务,及解除标的股权上的查封和质押并安排股权过户等事宜,与某科技公司协商一致;
    2、就某证券公司代替某科技公司偿还债务,及标的股权解查封等安排,与工商银行及一中院执行法官达成默契,并确认工商银行对某科技公司的债权数额;
    3、就标的股权过户事宜与某基金公司协商一致;
    4、就标的股权解查封、解质押,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征询重庆市工商局;
    5、一中院执行法官前往重庆市工商局准备办理股权解封手续;
    6、在确认标的股权没有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前提下,某证券公司将代偿债务金额付至工商银行指定账户;
    7、工商银行确认相应资金已付至指定账户后,一中院执行法官向重庆市工商局送达解除查封标的股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提交解质押和办理标的股权过户的全套文件资料;
    8、重庆市工商局先后办理解查封、解质押以及股权过户手续;
    9、某建设公司适时向某科技公司追偿尚未偿还的保证金。
 
    四、案件结果
     1、解冻任务胜利完成
根据各方于执行和解会议上确定的行动时间表,本所律师于2008年11月26日至28日,陪同一中院执行法官,以及工商银行、某基金公司的相关人员赶赴重庆。
     11月26日,本所律师确认工商银行已完成了对和解方案的内部审批手续,且股权解封、解质押和过户的必要手续文件均已备齐。
     11月27日,某证券公司按照和解方案,代某科技公司偿还了其对工商银行的债务,并于当日顺利完成了标的股权的解查封、解质押和过户手续,标的股权已完全过户至某证券公司名下,其主要委托事项已完全实现。
     2、尚需追索剩余债权
     某科技公司尚有部分股权受让保证金未偿还给某建设公司。又因某科技公司目前的债务状况不甚明确,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天同所提请某建设公司尽早通过诉讼向其主张债权。
 
【律师手记】
     面对本案标的股权被依法查封的法律障碍,天同所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解决问题的策略,两种策略在风险系数、工作精力、时间成本、预期成果等方面各有侧重。最终,当事人选择了风险较大,但预期效果较好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略。

    在策略的执行方面,天同所则展示了自身优秀的协调能力:

     一、在某科技公司、某证券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三方之间竭力斡旋,促使三方在大的策略上基本一致;

    二、天同所积极与一中院和工商银行沟通,详细说明风险处置方案中关于代偿债务以及解封标的股权的相关细节和操作步骤,使得各方在坦诚、务实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谅解,并确定了各自的行动时间表。

    从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优秀的律师不仅仅能在法庭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现实问题面前,同样能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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