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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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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点评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05

债务纠纷案点评

债务纠纷中的包工头王某,为北京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建工程项目施工,李某为该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未同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只有李某打下工钱的欠条一张。王某某委托张律师代理其诉讼。

张律师以建筑公司及其项目经理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某同建筑公司庭审中否认相互关系及欠款事实。后经法院调查取证以及原告方提供的证人当庭作证,法院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了上述欠款的偿还责任。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某终拿到了工钱。

      1、欠工资并打下欠条的可以按债权债务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单位欠工资并打下欠条的,可以按债权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总益,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2、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

    争议焦点(1)原告王某施工的工地是否是建筑公司承建,也就是王某某等工人是否是建筑公司所雇佣;(2)李某是否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其打欠条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判决依据:经原告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了该工地承建单位的备案资料,显示该工地的承建人即为北京某某建筑公司,而派驻到工地的项目经理即为李某。法院依据其所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李某所打下的欠人工费的欠条,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所欠人工费的义务。

    3、王某某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王某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同承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而且欠条也未让承建单位加盖公章,如无法调取承建单位在建委的备案信息的情况下,王某某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遇到上述情况,自行救济措施

    如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债权人可通过向社会保险部门调取员工社保缴纳情况,以证明打欠条的人员是承建单位的员工。如无法取得任何证据,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只能向打欠条的人员主张货款,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签收人员,要求签收人员给付相应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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