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张海林长期工作于法律一线,从业法律顾问10余年,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大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海林律师
咨询电话:13911099303
邮 箱:bjzhll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法律知识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知识 >

正确把握重复起诉的标准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06-15

正确把握重复起诉的标准

正确把握重复起诉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条件作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坼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只有当原告的起诉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时,才构成重复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例如,涉及到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由于出现了新的事实,需要另行给付“三费”的,权利人就可以另行起诉。

文章来源于:http://www.zhlls.com

 

 

 上一篇:依法落实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制度  下一篇: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