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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债权为什么存在风险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6

外部债权为什么存在风险

外部债权为什么存在风险

公司进入市场就存在风险,有经营不善的风险、有内部侵权的风险、也有外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外部债权之所以存在风险,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公司、个人的信用信息相对封闭,没有一个公开的信用系统监控。

第二,公司有高度民主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就有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无情的压缩债权人的权益,将股东的权益“合法”膨胀。

第三,对公司非法支配财产的行为目前控制不如人意,债权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法院处在中立的地位,当事人对债务人转移资产、关联交易、债务人股东抽逃资金等非法规避债务的行为取证手段受到限制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第四,立法的滞后,公司法又有出资不实的责任、抽逃资金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难看到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出台在前,公司法出台在后,在股东控制公司分割债权人的利益这一问题上司法救济的具体程序上规定不具体,这就给当事人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

公司清还欠款注意事项

(一)清欠过程中要处理的两方面问题

一是实现债权,即应收款的回笼,这也是清欠的最终目的。

二是调查工作。当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进行,从协商回款的角度出发,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为最终保障,完成下面的调查工作:

第一,确定落实债权,固定证据;

第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

第三,调查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些是为实现债权做准备。

(二)法律人员对不良债权应当全程跟进

销售人员注重的是销售业绩,法务人员侧重的是风险防范、绝大多数企业销售部门的制度注重销售业绩与提成,对销售人员渎职造成的呆帐在制度中则可能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重视,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责任不明,反给人一种本应该如此无可奈何的感觉,是公司不能把风险防范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和具体员工的结果。而法务人员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观念,能够从小处着眼,从小处把关,尽可能的防止债权演变为呆帐。

进入清欠阶段,清欠工作最好是交由懂法律的人员来做,重点在于专业人员善于收集证据、有把待证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开庭举证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个别企业发货款项1000万元,只有发货单并没有收货人的签收单,接货人是否收到货物不能确认,应当起诉因证据不齐迟迟不能起诉,限自己于被动困境中,只能是延误时机。

在现代社会债权的形式主要有六种即贷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如果在债权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北京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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