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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6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不仅未尽清算义务,而且占有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规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以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重公司设立、轻公司消亡”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和执法层面上长期为人诟病并屡屡无法彻底化解的现象。公司在“经营不善”或“名存实亡”后经常关门大吉、一走了之,公司登记机关往往只能以公司未参加年检为名将其吊销营业执照,而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履行注销手续的公司可谓“凤毛麟角”。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不仅未尽清算义务,而且占有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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