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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应该如何区别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3

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应该如何区别

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应该如何区别

优先购买权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当然,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人在租赁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3)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发生的。(4)租赁物已经转让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摘到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仍然可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房东没有通知租客,而将房屋进行出售的,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是需要赔偿租客的损失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北京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律师张海林律师执业多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公司、个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部分经典案例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为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热线:139110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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