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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的债权债务分配规则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3-06

家庭财产的债权债务分配规则

 债权、债务性资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即,家庭财产权除以物权的形态存在外,债权和债务(负资产)亦是家庭财产权的构成内容。

 
  家庭债权分为内部债权和外部债权;相应地家庭债务亦分为内部债务和对第三方所负的外部债务。目前的司法实践认可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形在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对于外部债权和债务的处置而言,如果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则此类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即夫妻双方作为财产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共同对外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共同债务的承担不以某一时段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而承担“有限”责任,而是夫妻双方对其家庭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当家庭共同财产权之责任主体解体后如何对原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现有司法实践的裁判原则,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置。
 
  第一,以优先保护第三方的债权为基本原则。即以认定该类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为原则,因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以认定其为个人债务为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显然,此时应按照证明责任规则准确分析该类债务的性质,来分析其到底系原家庭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前述除外条款具体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法律事实必须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对此有权以证据反驳该种异议。
 
  第三,将婚前债务纳入家庭共同债务的承担范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的基本原则是“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即,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第三方主张债务方的配偶承担婚前债务的,持有异议的配偶一方不负有排除性举证责任,而是实行由债权人举证的倒置证据规则。
   
  第四,婚姻关系解体后双方对原有家庭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是婚内或离婚后或者是夫妻一方死亡的,第三方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并不消灭原夫妻连带法律责任。但是,任何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于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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