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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疫情劳动合同续签经典案例律师解析

本文作者:网络   本文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疫情发生后,确实存在个别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合同续订困难的情况发生。因当前尚无针对企业停工停产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解释,故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建议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相关规定,通过电子形式做好合同签订、续订工作。
 

  【案情简介】秦先生与我市C网络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5日到期,虽然C公司有意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但C公司受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公司人事经理无法回单位拿公章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同时,秦先生也比较着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来经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秦先生害怕C公司会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其续订,从而失业。因此找律师咨询应该怎么办?

  【调查与处理3月11日,秦先生根据北京律师的建议,通过电话向人社局咨询,希望人社局能告知相关正确的操作方法。人社局接到秦先生咨询电话后,与C公司的人事经理取得了联系,在得知双方均有意向续订劳动合同后,人社局告知双方,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均有意向续订的,双方可以通过网络续签电子劳动合同,如有必要,待C公司复工复产后,双方可以再补订劳动合同。

  【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疫情不论是对公司还是劳动者都有一定的冲击,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企业与劳动者相互理解,才能更好处理疫情劳动合同续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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