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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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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北京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10-07

 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情:

    2003年10月30日,润天公司与医药公司签订《房屋还建协议书》,载明:某市西大街6号号四层商业楼除一层西侧的20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是医药公司外(医药公司利用该房屋经营药店,药店名称为西大街药店),其余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润天公司。现润天公司准备在西大街6号旧址开发新建一栋30层的商业楼。医药公司同意润天公司对医药公司所有的200平方米房屋进行拆除。为了保证医药公司的利益,润天公司同意在新建的商业楼一层最西侧为医药公司还建200平方米房屋,医药公司仍利用该房屋经营药店。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1日。同时,润天公司再补偿医药公司50万元。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医药公司不同意拆迁200平方米房屋。后该房屋经法定程序被强制拆迁,拆迁完成的时间是2004年4月底。强制拆迁时,200平方米房屋评估价为80万元。

2005年10月底,西大街6号新商业楼经过竣工验收。但一楼西侧被建成了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一层其余面积被分割成若干个相对独立、面积较小的摊位,不具备经营药让的条件。

    2007年4月30日,医药公司以润天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润天公司继续履行《房屋还建协议书》,在西大街6号一层西侧为其还建200平方米房屋用于经营药店;(2)润天公司赔偿医药公司31名职工两年(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安置费100万元,医药公司两年的利润100万元。

    润天公司答辩称:由于医药公司没有履行拆迁义务,房屋被强制拆迁,法律关系已经由拆迁还建关系改变为强制拆迁关系,润天公司已经没有义务为医药公司还建200平方米的房屋,但同意支付拆迁补偿费80万元。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200平方米的房屋虽然被强制拆迁,但双方的《房屋还建协议书》并没有因此失效,因此,润天公司仍然有义务为医药公司建还200平方米的房屋。因医药公司的过错导致房屋拆迁晚了6个月,故润天公司交付房屋的时间也应当比约定时间推迟6个月,即2005年11月1日,故医药公司主张的职工工资、安置费等以及利润应当减少6个月。根据相关证据,31名职工一年的安置费为50万元,西大街药店一处的利润为50万元。据此判决:一、润天公司继续履行《房屋建还协议书》;二、润天公司赔偿医药公司31名职工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安置费费75万元,医药公司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的利润75万元。

    润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本案中,2005年10月底,西大街6号新商业楼经过竣工验收。但一楼西侧被建成发楼梯、大堂等公共空间,一层其余面积被分割成若干个相对独立、面积较小的摊位,不具备经营药店的条件。医药公司在2007年4月30日起诉,其已经知道润天公司不可能在一楼西侧为其还建200平方米的药房。因此,其只能请求润天公司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之外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职工安置费、利润等,但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观点:

    1、金钱债务的履行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适用不同的规则,不符合本案是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因为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可以不继续履行如。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不能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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